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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以下簡稱甲方)搬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本契約內容經雙方同意,並根據估價單內容共同遵守,訂立托運契約書
第二條 乙方需a依甲方之指示,將承運貨品搬至事先指定位置。
第三條 乙方疊貨之方式需以貨車之等長等寬等高,以不超出貨車頂為基準,以符合法令規定之滿載方式。~敬請見諒~
第四條 乙方不得藉故加價,唯服務項目超出原本估價範圍者,並不在此限。
第五條 採車次方式收費者,即視實際運送車次數計算費用,經搬運人工服務費,以實際現場操作鑑定另計。採包價方式收費者,即視委託搬運物品清單內容承載之,亦或採包價車次計價方式,即視包價車趟數承載之。若超出清單物品或一般計價服務內容範圍,費用需視增加之服務部分另行做調整。
第六條 雙方同意於搬運作業完成後,經甲方確認物品清點無誤,即以現金一次付清尾款,並將此單繳回公司蓋章核對。
第七條 甲方委託搬運之物品,應無違禁品、危險物品,否則造成任何破壞損失及其他責任歸屬,由甲方自行負責!若有現金、有價證券、珠寶、貴重金屬等務必請事先自行保管或攜帶,乙方不負責任何保管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若有美術品、古董或其他貴重物品,除甲方於托運時,事先報明其性質及價值外,乙方對其毀損、滅失,一概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乙方對於電器用品或電子儀器(例:電腦、音響、鋼琴等),不負功能喪失或音色失調之責任。
第八條 乙方對於因搬運過程以致甲方物品之毀損、滅失,應負修補、賠償之責任;但因不可抗拒之外力(例:天氣、天候等),或因甲方於打包過程處理未妥當(例:封箱未牢固、易碎物品未標示)所造成者,並不在此限。前項情形,甲方應於搬運完成當日立即告知乙方立即現場處理,逾時恕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 搬運過程中,過橋費、通行費、停車費、貴重品辦理保險費,均由甲方負擔之。
第十條 搬運作業進行中,因刮風、下雨、路況不佳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者,則由雙方另定時間繼續完成。(不算違約)
第十一條 甲方如需變更搬運時間者,應於至少搬運日前三日通知乙方,或甲方因故自行解約者,乙方有權請求違約金貳千元之出車費用及每人新台幣捌百元出車人工服務費。(恕不退還預約定金)~敬請見諒~若因甲方之因素致乙方車輛抵達三十分鐘依然無法作業,甲方應支付每車每人新台幣壹千元補償。(依實際現場操作另行鑑定)
第十二條 搬運作業估價單和計價方式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搬運完畢以實際現場操作鑑定收費)本契約併同搬運作業估價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搬運完成後由搬運人員收回甲方之契約並繳回公司蓋章核對。
第十三條 管轄法院:就本契約所生之爭執,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雙方簽立契約後,乙方需支付三成定金,以方便安排人員、車輛及其他搬前準備。
第十五條 搬運作業期間,若是起運地址或是迄運地址無法臨時暫停、上下貨作業者;甲方得另擇日期或另擇時段,再完成搬運。否之,導致拖吊、違規或拍照開單存證(黃單),甲方得負擔貨車違規罰單,不得有異議。
附註 ( 1 )若有易碎品之貨物,請先告知或註明清楚,反之,請自行負責。
( 2 )關於搬運費用之其他細節部分,敬請簽立契約前,詢問填單人員。~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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